(一)提單規定了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有關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各關系人都受提單條款的約束和調整,國際航運由混沌無序狀態逐步過渡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狀態。一般而言,提單是承、托雙方訂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Evidence of Contract),在提單的背面條款中都載有合同的主要條款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但是,對運輸合同當事人以外的關系人,如提單受讓人或收貨人來說,由于不知曉合同的內容,提單實際上起著運輸合同的作用。
(二)提單作為貨物收據 (Receipt of Goods)對托運人是表面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而對善意的提單受讓人或收貨人來說,則是絕對證據。由于貨主不再與船舶同行,承運人有必要向托運人提供一個表明其已收到貨物的收據性質的文件,在此文件上載明所收貨物的表面狀況,并保證在目的港交貨時向收貨人交付與文件所載貨物表面狀況相符的貨物。對于提單受讓人或收貨人來說,沒有機會對貨物的表面狀況進行檢查,只能完全憑信提單所載情況行事。在國際航運史上,曾出現過在目的港交貨時,貨物的表面狀況與提單所載不符,而承運人辯稱在啟運港收貨時貨物表面狀況即如此,收貨人幾經周折卻索賠不著,只好自己承擔損失了事。承運人完美地推卸了責任,省去了一筆小小的賠償費,但卻由此而產生了一個負效應——收貨人和提單受讓人再不信任提單所載事項,從而嚴重危及提單的流轉性。出于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也為了國際航運的生存和發展,提單逐漸具有了這樣的性質:在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提單是初步證據,反證有效;在承運人與收貨人或提單受讓人之間,提單是絕對證據,反證無效。很明顯,提單的這一性質有效地保護了善意的第三者,能使真正的責任方承擔其所應負的責任。
。ㄈ┨釂巫鳛樨浳锼袡鄳{證(Document of Title),在整肅國際航運秩序方面有著尤其重要的意義。眾所周知,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興衰依賴于國際貿易的繁榮和各國經濟的良性發展,反過來說,國際貿易的繁榮和各國經濟的良性發展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興盛,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循環制約關系。在國內市場日益飽和,資金相對過剩的情況下,或者在國內缺少技術和資金的情況下,各國都明智地將注意力轉向國際市場和國際貿易,由此客觀地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繁榮,也促進了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長足發展。據統計,在現代國際貿易中,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貨物是以海上運輸的方式承運的,這固然與海上運輸安全、便宜、運輸量大等特點有關,更重要的一點在于,海上運輸中的提單與陸運單、空運單相比具有一個特殊的優點,即提單作為貨物所有權憑證,具有流通性和可轉讓性,是一種有價證券。提單的這種性質使提單的轉讓和買賣同貨物的轉讓和買賣一樣,當事人要對貨物作出處理,只需對提單作出處理即可,國際貿易不再是直接的貨物買賣,而是一種單證買賣(Documentary Sale),這是貿易繁榮的條件之一。英國《1855年提單法案》(Billl Of Lading Act 1855)最早以立法方式確立了提單的這種可轉讓性,開了提單的流轉性由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先河。由此而產生的結果是,承運人交貨程序得以簡化,誰持有提單就可以向誰交貨,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請求交貨,承運人對憑提單交貨所產生的錯交不負責任。承運人對交貨程序的簡化和憑單交貨的錯交責任的免除,大大減輕了承運人的壓力,加速了船舶周轉,使船方對貨方的交貨責任更趨向于簡單化和明朗化,從而使國際航運秩序大大好轉。
(四)提單的結匯功能(Negotiating Function of B/L)在國際航運乃至國際貿易中都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F代國際貿易以其數額巨大,各國貨幣政策不一而使付款方式發生了改變,以錢易貨被單證買賣替代,使不同國家之間的當事人的付款成為實際可行和較為安全。國際商會(ICC)1974年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使用信用證方式到銀行結匯收款時,賣方要辦妥三種單證:商業發票(Invoice)、保險單(Policy)和貨運單據(包括海運提單 B/L)。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要求,向銀行提交的提單必須是已裝船的清潔提單,裝船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載明的最后期限,否則,銀行可以拒絕結匯(Negotiation)。提單在結匯方面表現出的功能,促使托運人向承運人提交外表狀態良好的貨物,并在信用證載明的期限內裝船,從而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提單的信譽和作為物權憑證的可流轉性。只要真正按照結匯方面對提單的嚴格要求行事,無疑可以極大減少承托方、船貨方以及其他有關各方涉及提單事由的法律紛爭,使各方專心于本職營業活動,避免不必要的訴訟或仲裁。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尤其是六十年代以來,科學技術高度發展,雷達導航、電子導航等新技術、新設備以很快的速度被廣泛應用于航海領域,使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航海速度大大提高。海運集裝箱的大范圍使用,門對門(Door to Door)或庫場——庫場(Yard to Yard)的集裝箱運輸方式的日益盛行,加之高速船舶越來越普遍和世界各大港口裝卸碼頭操作設備現代化,貨物在中途很少有轉讓的情況發生等,使得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所需的時間大大縮短。而傳統的提單流轉程序常常不能滿足國際海運發展的時間要求,這在相鄰國家間的國際海上運輸更是如此,造成船舶抵達目的港后收貨人因未得到提單而不能提貨的現象,使得船舶因等待交貨而滯期或將貨物堆放碼頭倉庫,增加不必要的滯期費或倉庫使費開支。國際航運界針對這種情況采取的一種變通辦法是,由收貨人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或由銀行提供擔保后,收貨人從船舶代理處取得提貨單(Delivery Order)向承運人提貨。這種變通辦法事實上取代了提單作為物權憑證的功用,“見單交貨”的規定也成了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