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約于1988年1月1日生效。1981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公約,1986年12月 。保比战淮婧藴蕰。核準書中載明,中國不受公約第一條第(1)款(D)、第十一條及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于1980年4月11日在維也納召開的外交會議上通過的。該公約于1988年1月1日生效。目前批準加入和認可該公約的國家有32個國家,它們是:阿根廷①、澳大利亞、奧地利、保加利亞、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加拿大⑧⑨、智利①、中國②*、捷克斯洛伐克③、丹麥④、⑤、埃及、芬蘭④⑤、法國、法國⑦、加納、幾內亞、匈牙利①、伊拉克、意大利、萊索托、墨西哥、荷蘭、挪威④⑤、波蘭、羅馬尼亞、新加坡、瑞典④、⑤、瑞士、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③、委瑞內拉、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①、蘇聯①、南斯拉夫、贊比亞。上述國別后之序號代表該國在加入公約時所做的聲明和保留內容,具體如下:①阿根廷、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智利、匈牙利和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在批準該公約時根據公約第十二條和第九十六條規定聲明,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任何條款凡準予以書面形式以外的任何形式簽訂銷售合同或根據協議對其進行修改或予以終止,或進行報價、認可或表示意向者不適用于在它們各自國家內設有營業點的任何當事方。②中國政府在認可公約時宣布,它不受第一條第(1)款(b)項和第十一條的約束,也不受公約內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③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在批準公約時宣布,它們不受第一條第一款(b)項的約束。④丹麥、芬蘭、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準公約時根據第九十二條第(1)款的規定宣布,它們不受公約第二部分(合同的訂立)的約束。⑤丹麥、芬蘭、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準公約時根據第九十四條第(1)款和第(2)款聲明,公約不適用于營業地點設在丹麥、芬蘭、瑞典、冰島或挪威的當事方的銷售合同。⑥匈牙利政府在批準公約時聲明,它認為經濟互助委員會各成員國組織之間交貨的共同條件應受公約第九十條規定的約束。⑦德國政府在批準公約時宣布,對于已經聲明不適用第一條第(1)款(b)項 的任何國家,它將不適用第一條第(1)款(b)項。⑧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該公約時宣布,根據該公約第93條,該公約不適用于艾伯塔、不列顛哥倫比亞,曼尼托巴、新不倫瑞克、紐芬蘭、新斯科舍、安大略、受德華太子島和西北地區。⑨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該公約時宣布,根據該公約第95條,就不列顛哥倫比亞而言,加拿大不受該公約第一條第(1)款(b)項的約束。*中國政府于1981年9月30日在公約上簽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批準該公約。*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1981年8月13日簽署,1989年2月23日批準 了該公約;公約于1990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