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是進出口貿易中的核心元素,不同時期,經營不同商品的貿易會有不同的市場,會面臨不同的市場風險,商品選擇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進出口貿易商人的收益,而當商人為獲利而可能與國家宏觀經濟利益與社會公益發生沖突時,對進出口商品(即進出口貨物)的管制就成為國家對外貿易管制的主要內容。為了規范貨物進出口管理,維護貨物進出口秩序,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我國在2001年專門制定了《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把進出口貨物分為不同的層次進行管理。
(一)禁止進出口貨物的原則
禁止進出口是指國家對于特定的商品出于不同的政策需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該類商品的進出境行為。根據2004年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國家禁止進口或者出口:
、贋榫S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②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③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5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禁止出口的;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禁止進出口貨物的范圍
1、禁止進口貨物:
目前,我國先后共頒布了五批《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包括已脫膠及未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鴉片液汁及浸膏(也稱阿片),舊機電產品類商品,固體廢物類商品,廢物類商品,廢機電產品類商品等。
2、禁止出口貨物:
目前,我國共頒布了兩批《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主要是保護我國現有的自然資源以及保持我國的生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