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規定了在四種情況下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將受到限制,第三種情況是如果賣方部分履行了合同,那么買方不能就整個合同宣告無效(51條),之所以這么規定是因為:
如果有這樣一個情況:合同要求賣方提交10萬磅新鮮小米,但在賣方實際交付的10萬磅茶葉中,只有7萬磅是新鮮的,而其余三萬磅是陳米。這時買方是宣告整個合同無效呢?還是收取合格的7萬磅小米而只對不合格的3萬磅宣布解除合同?
公約的觀點是,對于這種可分割的單一批次交貨合同,只有在賣方完全不交付貨物或不按合同規定交付貨物等于根本違約時,買方才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例如賣方根本沒有交貨或者所交付的10萬磅都是陳米,買方才可以宣告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