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規定了在四種情況下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將受到限制,第四種情況是只有對于不可分割履行的分批交貨合同,賣方才能宣告整個合同無效(73條)。
對于分批交貨合同,如果賣方不能履行其中某一批次的合同義務,那么買方又如何宣告合同無效呢?
公約73條對此作出了三項規定:
一、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并對該批貨物構成根本違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可分割履行的合同);
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使另一方當事人有充分理由斷定今后各批貨物的交付都將發生根本違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宣告合同今后無效;三、如果各批貨物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履行的),則買方可宣告合同對已經交付的和今后交付的各批貨物均為無效。
需要說明的是,中國合同法166條有關分批交貨的規定,與公約完全相同。除此之外,合同法164條還規定:因標的物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從物不符合約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合同法165條規定,標的物為數物時,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會使標的物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