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規定,只有當賣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約規定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才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可見宣告合同無效有兩種情況:第一、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約中規定的任何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第二,在賣方不交貨的情況下,賣方在買方給予的寬限期內仍不交貨,或者賣方聲明他將不在該寬限期內交貨。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也構成了根本違反合同。
公約給出寬限期的規定主要是因為公約中的“根本違反合同”太過模糊,如果法院認為賣方的違約行為并不構成根本違約,那么買方就要承擔不當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公約為了增加“根本違反合同”這一概念的確定性,規定買方可以給予賣方一個寬限期,如果賣方在該寬限期內仍不交貨,就構成了根本違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