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與美國簽訂一份合同,我公司向買方出售中國絲苗大米1萬噸。合同規定:自2月份開始每月裝船1000噸,分10批交貨。合同訂立后,賣方按照合同規定從2月份開始交貨。但交貨到第5批大米時,發現大米品質有霉變,不適合人類食用,買方以此為由主張以后各批交貨均應撤銷。問題:買方的主張是否合理?
律師解答:《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本案例中我國公司交付的第五批大米有質量問題,不影響其他大米的質量,合同目的扔能實現。所以,僅因為第五批大米有質量問題就撤銷以后各批交貨的要求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