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與國外客戶簽訂了有色金屬材料出口合同,合同期限為兩個月.兩個月后因為國內漲價,生產廠家拒絕履行合同價格致使我司現在無法按時交貨,國外客戶以欺詐名義欲起訴我公司,請問我公司應當如何應對國外客戶的訴求?
你要先弄清你自己的法律地位,是中間商還是代理商,二者有很大區別。
如果你公司是作為中間商,與國內生產廠家和外商簽訂的是貨物買賣合同,那么因為原材料漲價致使國內生產商拒絕以合同價格交貨,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由此給外商造成的損失是自己承擔的,而自己的損失只能通過與國內生產廠家簽訂的買賣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代理商為了方便交易,與生產廠家簽訂貨物買賣合同,而自己其實只是代理。如果你們也屬于這種情況,就要盡力說明,因為代理商和中間商的責任義務有很大差別。代理商要比中間商承擔的責任少很多。這時因為國內原料漲價生產廠家無法交貨給外商造成的損失是由國內生產市場承擔的。